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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w Full Version : 康德哲學讀書組第三講講稿(筆記)


kwaipiu
07-24-2006, 11:22 AM
康德哲學讀書組第三講講稿(筆記)上
論圓善與上帝存在
劉桂標

一 開場白
-謝謝大家出席由華夏書院、香港人文哲學會及基督教人文學會聯合主辦的「康德哲學」讀書組第三講。提提大家,香港人文哲學會還與基督教人文學會合辦「康德哲學」網上討論會,當中的主要環節,是讓大家在網上討論本讀書組的全部內容。(關於兩會的會址,大家可參看本會出版的暑期活動及課程小冊子和《人文月刊》)
-本讀書組第三講的閱讀文本是《實踐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第一部卷二第二章「在界定『最高善』之概念中純粹理性之辯證」。
-此文本的中譯,講者所採用的是:牟宗三譯註《康德的道德哲學》(學生書局,1982)。
-至於英譯本方面,講者參考的以下兩部是:
1. T. K. Abbott tr., Kant's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Longmans, Green, and Co., 1909)(講者用的是Prometheus Books於1996的重印本).
2. L. W. Beck tr.,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and Other Writings in Moral Philosoph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49).
在本講引用康德的文獻時,中譯簡稱《實理》,英譯用Abbott的譯本,簡稱Practical Reason。

二 什麼是「圓善」?
-「圓善」一詞,拉丁文為summum bonum,英譯為the perfect good或the highest good,而中文一般翻譯為圓善或最高善。康德對此詞的涵義有很詳細的解釋:
-引文:(summum bonum有二義)
「最高」這概念本身含有一種歧義,此歧義,如果我們不留意它,它可以引起不必要的爭辯。「最高」可以或意謂究極(至上)或意謂圓滿。前者是那種條件,即「其自身不是被制約」的那種條件(是無條件的條件),即是說,「其自身不是隸屬於任何其他東西」的那種條件(即是最根源者);後者是那種全體,即「它不是那同類的較大全體之一部分」的那種全體(即它是最圓滿或最整全者)。在「分析部」中已表示:德性(由於使幸福為有價值)是「那一切對我們能顯現為可欲的東西」之究極條件,因而結果也就是說,是「一切我們的對於幸福之追求」之究極條件,因此,它也就是究極的善。〔講者:下略譯者案語〕但是這並不函著說:它是這整全而圓滿的善,即「作為理性的有限存有底欲望之對象」的那整全而圓滿的善,即「作為理性存有的有限底欲望之對象」的那整全而圓滿的善;因為這整全而圓滿的善也需要有幸福,這需要有幸福不只是在那「使其自己為一目的」的個人之偏面眼光中需要之,而且甚至也在一無偏的理性之判斷中需要之,此無偏的理性把一般說的各各人皆視為其自己即是一目的。因為「需要於幸福,而又值得有幸福(使幸福有價值),而同時卻又不去參與於幸福」,這不能與「同時具有一切力量」的理性存有〔講者:下略拜克譯〕之圓滿意志相一致,如果為試驗之故,我們思議這樣的一個存有時。〔講者:下略拜克譯〕現在,因為德性與幸福合起來構成一個人中最高善之所有物,而幸福之分配之「準確的比例於道德」(道德是一個人之價值,亦是他的值得有幸福者)又構成一可能世界底最高善,是故這最高善即表示這整全的善,這圓滿的善。但是在此圓滿的善中,作為條件的德性總是這極善者,因為它沒有條件復在其上;而幸福,雖然它對於具有之者為可愉悅,然而它卻並不以其自身即是絕對地善的並在一切方面是善的,它總預設道德地正當的行為為其條件。〔講者:下略譯者案語〕(Practical Reason p.136,《實理》p.350-351)
釋:此語的拉丁文為summum bonum,後一詞為善(good),前一詞則有二義:
/究極、最高(the supreme)
-依康德的用語,也即無條件之義。此義的summum bonum宜譯為最高善或至善,單指道德方面,精確來說,是指道德的最高原則。
\圓滿、整全(the perfect)
-此義的summum bonum宜譯為圓善,同時指道德與幸福兩方面,精確來說,是指道德與幸福的相配稱或相一致(簡言之為德福一致)。
本講討論後一義的summum bonum。前一義的summum bonum其實是上一講(論道德的最高原則)的主題。
-撇除康德哲學來說,圓善問題其實是哲學上一個嚴肅而有趣的哲學問題。所謂道德與幸福配稱(德福一致),簡言之是指人們作道德實踐時,相稱地得到應有的幸福的情況。這也就是俗語所云「好人有好報」或「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說法。這種情況,是符合我們道德理性的反省的。∵依道德理性的反省,善人/行比惡人/行更值得有幸福;同時,越有道德的人就越值得有幸福。
-可是,在現實上來說,德福兩種成分常常不能一致,而且常有相違反的情況──俗語所謂「殺人放火金腰帶,修穚搭路爛屍骸」、「忠忠直直,終須乞食」等。
→德與福無一定的關係:好人有時有好報,有時有惡報;壞人也是如此。
→這種情況令人感到困惑:是德福一致這理念不合理?抑或是上天對人類不公道?
-據講者所知,中國儒釋道三家都有討論過這個問題,而吾師牟宗三先生甚至以為這問題是哲學中極重要的問題,他的晚年的體系性力作《圓善論》甚至是討論此一問題為主。
-本講∵主要講康德的哲學,儒釋道三家和牟先生的哲學不能在這裏詳細討論。

三 圓善中道德與幸福關係的反思
I 德福關係不可能是分析的
-康德對圓善中道德與幸福關係,依其自己的哲學系統,有很詳細明白的討論,我們以下講講他的主要看法。
-引文:(道德與幸福的二種可能連結)
當兩個成分必然地被統一於一個概念中時,則它們必須如理由與歸結那樣被連結,而這樣被連結,則或者它們的統一被看成是分析的(邏輯的連繫),或者看成是綜和的(真實的連結)──前者是遵循同一律者,後者是遵循因果律者。因此,德性與幸福底連繫可以依兩路而被理解;或者是如此,即:「努力成為有德」與「對於幸福之合理的追求」不是兩個不同的行為,而是絕對同一的行為,在此情形中,除那為後者服務的格言外,不再須另有格言以為前者之原則;或者這連繫是存於以下之情形,即:德性產生出幸福以為某種「不同於德性之意識」之東西,此如原因產生一結果。(Practical Reason p.136,《實理》p.351)
釋:依康德,圓善的必要成份(道德與幸福)的連結是必然的(講者:∵圓善是合乎道德反省的理念,有其必然性)。而這種必然的連結在理論上有兩種可能性:
/或者是分析的(邏輯的連繫)-遵循同一律,i.e.道德=幸福
\或者是綜和的(真實的連結)-遵循因果律,i.e.道德→(產生)幸福(講者:或幸福→(產生)道德。康德在引文中沒有明言,但觀下文則有此義)
講者略解:依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一切命題不外分析與綜和兩種(精確來說,分析與綜和是排斥而又窮盡的命題的區分,一命題不是分析的,就是綜和的。再者,康德另有先驗與經驗命題的區分,∵此區分在這裏並不重要,∴從略)。
/分析-主詞包含謂詞,e.g.白花是白的
\綜和-主詞不包含謂詞e.g.雪是白的
-引文:(兩者的連結不可能是分析的,只可能是綜和的)
現在,從以上「分析部」所說,那是很清楚的,即:德性之格言以及私人幸福之格言,〔此兩種之格言〕,就它們的最高實踐原則說,是完全異質的;而雖然它們皆屬於一個整一的最高善,它們兩者合起來使此最高善(圓善)為可能,然而它們兩者是如此的不能合一(距合一甚遠),以至於它們在同一主體中很強烈地互相限制,互相抑制。〔講者:下略拜克譯〕這樣,「最高善如何是實踐地可能的?」這一問題仍是一未決的問題,不管迄今以往所已作的一切企圖,企圖於兩者之融合,為如何。但是,「分析部」已表明什麼東西使這問題難於解決;即是說,已表明:幸福與道德是最高善(圓善)底兩個特別有顯著不同的成素,因此,它們的結合不能分析地被認知(就像一個尋求他自己的幸福的人,他只因著他的概念之分析,即見到如此活動中他即是有德的,那樣,或如一個遵循德性的人,他即在這樣行為之意識中,便見到他早已事實上是有幸福的,那樣,凡此皆是分析地認知它們之結合〔講者:下略拜克譯〕,但必須是異概念之綜和。(Practical Reason p.137-138,《實理》p.353-354)
釋:道德與幸福兩者的連結不可能是分析的,i.e.幸福不包涵(推不出)道德,道德也不包涵(推不出)幸福,∵如《分析部》(「分析部」指《實踐理性批判》第一部卷一「純粹實踐理性底分析」,其內容有許多與《道德形上學的基本原則》一書相同。)所說,兩者完全異質,∵道德才能夠給出真正的道德原則,但幸福只能給出幸福原則,後者在道德的角度來看,只是虛假的道德原則。
→兩者關係只可能是綜和的(講者:是實踐地必然的、先驗的綜和,∵圓善是實踐理性的觀念,合乎我們的道德實踐的反省)

II 德福關係不可能是綜和的及實踐理性的背反(antinomy)
-引文:(實踐理性的背反)
它〔講者案:指圓善〕不能是分析的,這是已表明了的〔講者案:指上述德福關係不可能是分析的反思〕;因此,它必須是綜合的,更特殊地言之,它必須被思議為是原因與結果之連繫,因為它有關於一實踐的善,即那「因著行動而為可能」的一個善;因此,結果,或者幸福底欲望必須是德行底格言之動力,或者德行底格言必須是幸福底有效因。第一種情形,是絕對不可能的,因為如在「分析部」所已證明的,格言,即把意志底決定原則置於私人幸福之欲望中的那些格言,畢竟不是道德的,亦沒有德行能夠基於它們之上。但是,第二種情形亦是不可能的,因為在世界中原因與結果底實踐連繫,作為意志底決定之成果看,並不依於意志底道德意向,但只依於自然法則之知識以及「為一個人的目的而去使用這些法則」的物理力量;結果,我們不能因著對於道德法則之小心翼翼的遵守(最拘謹的遵守),便在界中期望那「適合於最高善(圓善)」的幸福與德行間底任何之必然連繫。現在,因為最高善的之促進(此最高善之概念含有這種連繫,即幸福與德行間之必然連繫)是我們的意志之一先驗地必然的對象(目的),而且是不可分離地附隨於道德法則,所以前者(最高善)底不可能必證明後者(道德法則)之假。因此,如果最高善不是因著實踐規律而為可能的,則「命令著我們去促進最高善」的那道德法則必亦被引至徒然無益的空想的目的,因而結果亦必須是假的。(Practical Reason p.138-139,《實理》p.354-355)
釋:承前所說,道德與幸福兩者不可能是分析的(∵異質)而只可能是綜合的。後者意謂兩者有因果關係。i.e.
/1.或者幸福為因,道德為果
\2.或者道德為因,幸福為果
但1是不可能的,∵如「分析部」言,基於幸福的並非道德的。
而2也是不可能的,∵幸福只依於經驗知識及自然法則。
-→實踐理性的背反。(後者中譯也稱為二律背反,康德哲學中指使用思辨理性越出經驗領域時所出現的矛盾的情況。)
講者:
/依本部(辯證部)分析,圓善一義下是假的,∵依思辨理性來理解是矛盾的,因既非分析,亦非綜和。
\講者:依上部(「分析部」)分析,道德法則是真的→圓善是真的,∵最高善是意志的先驗地必然的對象,而道德法則是理性存有俱能把握的理性事實。
→圓善既假且真,這是實踐理性中的一個背反。但康德以為這個背反只是表面上的衝突,並非真正的矛盾,∵可以用理性來加以解答。

III 德福的實踐理性背反的解答
-引文:(實踐理性中的這個背反類似思辨理性中的自由與必然的背反及後者的解答)
純粹思辨理性底背反展示世界中事件底因果性裏自由與物理的必然間一種相類似的衝突。那種衝突是因著指示出以下之事實而被解決,即:當事件以及甚至「事件發生於其中」的那世界只被看成是現象時(由於其必應是現象),便無真實的矛盾可言,即因指出此義而被解決;因為同一個活動的存有,當作一現象者,(現象甚至對此活動存有的自己的內部感取而言亦為現象),有一種感取世界中的因果性,即總是符合於自然之機械性的因果性,但是關涉於這同樣事件,就這活動著的人同時視他自己為一智思物(為一純粹的睿智體,其存在不依於時間之條件)而言,他亦能含有一個原則,因著此原則,那依照自然法則而活動著的因果性便是被決定了的,但此原則本身卻是獨立不依於一切自然法則的。(Practical Reason p.139,《實理》p.355-356)
釋:實踐理性中的這個背反類似思辨理性中的自由與必然的背反
解答:
/自然的因果性(必然)-屬現象界或即感觸界,從人為現象界的存有看。
\自由的因果性(自由)-屬本體界或即睿智界,從人為本體界的存有看。
∵對立端在不同的層面,∴沒有根本的矛盾
-引文:(道德與幸福的兩種可能綜合關係的重新反思)
前面所說的純粹實踐理性底背反正恰同於此。那兩個命題底第一個:「追求幸福產生一有德性的心靈」,這是絕對地假的;但是第二個:「一有德性的心靈必然地產生幸福」,這卻不是絕對地假的,因而結果也就是說,只在「我設想感觸世界中的存在一理性的存有之唯一的一種存在」這限度內,它才是假的;因此,它只是有條地假的。但是,因為我不只是在想「我在一智思世界中當作一智思物而存在」為有據,且甚至在道德法則中,我對於我的因果性(在感觸世界中的因果性)復有一純粹理智的決定原則,因此之故,所以「心靈底道德性〔講者案:下略拜克譯語〕必有一種連繫就像原因對於幸福(作為感觸世界中的結果看的幸福)的那種連繫」,這並非是不可能的,但這連繫不是直接的,而是間接的,即:通過一睿智的「自然之創造者」而為間接的,而且抑又有進者,這連繫不但是間接的,而且亦是必然的。可是在那「只是感取之一對象」的一自然之系統內,這種結合(連繫)除偶然地發生外,從不能以其他方式而發生(意即只能偶然地發生),因此,這種結合對最高善而言,並不足夠。(Practical Reason p.140,《實理》p.356)
釋:道德與幸福的兩種可能綜合關係的重新反思
/1.幸福→道德
-這是絕對地假的(講者:∵如前所說,基於幸福的行為不必是道德的)
\2.道德→幸福
-這不是絕對地假的,而是有條件地假的,i.e.將道德看成屬現象界(與幸福同層)才是假的。
-道德產生幸福是間接的而非直接的關係,主要通過上帝作為中介來連繫道德與幸福兩者;但這種關係是必然的而非偶然的,∵圓善是合理的觀念,具實踐的必然性。(講者:這裏講的直接關係指在現實世界中所具的關係;而間接關係則指非現實世界中所具的關係,而是通過一第三者,即上帝,將屬本體界的道德與屬現象界的幸福間接地連結起來的關係。)
-引文:(實踐理性背反的解答)
這樣,不管「實踐理性與其自己」底這種表面的衝突,最高善(圓善)總是一道德地決定的意志之一必然的最高目的,因而亦是意志底一真正的對象;因為它(最高善)是實踐地可能的,而意志底諸格言(此等格言,就它們的材料說,它們涉及此最高善)亦有客觀的真實性;此客觀真實性開始為那顯現於道德與因著一般的法則而成的幸福這兩者之相連繫中的背反所威脅;但是這種威脅只由於誤想而生,因為諸現象間的關係已被誤認為是「諸物自身對於這些現象」底一種關係。(Practical Reason p.,《實理》p.356-357)
當我們見到我們自己被迫著走得如此之遠,即,走到與一智思世界相連繫那麼遠,去尋求最高善(圓善)之可能時(此最高善,理性把它呈現給一切理性的存有以為一切他們的道德願望之目標),則以下之情形必似乎是奇怪的,即:縱然我們走如此之遠以尋求最高善(圓善)之可能,而古今哲學家卻自以為已能見到幸福之準確的比例於德性,即使在今生(在感觸世界中的今生)亦能見到之,至少他們自信他們已意識及之,這一點必似乎是奇怪的。(Practical Reason p.140,《實理》p.357)
釋:依此二段及上段引文,實踐理性背反的解答的關鍵,在於分清楚兩種背反的不同層次及兩者的間接關係
/道德-屬本體界
\幸福-屬現象界
道德不是直接產生幸福,而是間接地通過上帝產生。(講者:上帝既是理性存有,又是自然世界的創造者,∴由祂作中介使道德與幸福必然配稱沒有矛盾。後者之出現,只是人們誤將道德看成與幸福同屬現象界,或即幸福於現世即可以與道德相配稱,或即以為道德與幸福有著直接的關係。)
(未完,待續)

kwaipiu
07-24-2006, 11:28 AM
康德哲學讀書組第三講講稿(筆記)下
論圓善與上帝存在
劉桂標

四 圓善與靈魂不滅(immortality of soul)的設準(postulate)
-上面康德講道德與幸福是先驗綜和關係,須以上帝為中介,是較籠統的說法。在《實踐理性批判》的下文中,他進一步詳細地解釋,道德與幸福的連結其實須有兩個設準──靈魂不滅與上帝存在。現在先說前一設準。
-這裏,我們須先了解「設準」的意義。
引文:(「設準」的涵義)
所謂純粹實踐理性之一設準,我意謂是一知解的(理論的)命題,此命題即如其為一知解命題而觀之,它不是可證明的,但是它卻是「一無條件的先驗實踐法則」之一不可分離的結果。(Practical Reason p.148,《實理》p.369)
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序言》中作出了以下更詳細的解說:
純粹實踐理性底設準,這「設準」一詞,倘若讀者把它與純粹數學中的設準之意義相混時,則它很可引起誤會。在純粹數學中,設準是「必然的確定性」的。它們設定一種活動之可能,此活動之對象早己在理論上(理論地或知解地)先驗地被承認為是可能的,而且它具有圓滿的(完整的)確定性。但是,實踐理性底設準卻是依必然的實踐法則而設定一對象自身之可能性(即上帝與靈魂不滅之可能性),因而也就是說,只為一實踐理性之目的而設定之。因此,「此被設定的可能性」之確定性總不是理論的(知解的),因而亦就是說,總不是必然的〔講者案:下略譯者案語〕,那就是說,它不是就「對象」而說的一種已被知的必然性,但只是就「主體」而說的一種必然的設定,即對此主體之服從(或遵守)其客觀而實踐的法則而為一必然的設定。因此,它只是一必然的假設。我對于這種「既是主觀的但卻又是真正的而且是無條件的」合理的必然性,找不到比「設準」一詞為更好的詞語以表達。(Practical Reason p.22,《實理》p.138)
釋:康德這裏區分了兩種「設準」的意義,兩者的意義如下:
/純粹數學的設準
-有必然的確定性。i.e.有知解的確定性。
-為一思辨理性之目的(知識)而設定之。
-是就「對象」而說的一種已知的必然性。(講者:是客觀的經驗知識的必然性)
\實踐理性的設準
-無必然的確定性。i.e.無知解的確定性。
-為一實踐理性之目的(道德)而設定之。
-是就「主體」而說的一種必然的設定,i.e.對此主體之服從道德法則而為一必然的設定。它是一種「既是主觀的但卻又是真正的而且是無條件的」合理的必然性。(講者:非客觀的經驗知識的必然性而只是主觀的道德實踐的必然性)
講者:設準原來指數學的公理或即公設(axiom),它們是一些必然的假定(necessary assumption),是自明的(self evident);它們一義下雖可說是不可證明的,但在另一義下,卻可說是必然真的,∵它們是最基本的,是一切其他真的數學公式或命題的基礎。
≒邏輯的基本規律,如傳統邏輯所說的矛盾律、同一律和排中律等規律。它們是自明的,雖不可證明,但卻是一切其他邏輯規律的基礎。
康德這裏借用「設準」一詞,只是用了上述必然的假定、是自明的、是相關知識的基礎等共通意義。但康德強調,當中與數學的設準最大的不同,是數學的設準符合思辨理性的思考,具經驗知識的意義;但道德、宗教上的設準,則只符合實踐理性的思考,具道德實踐的意義。
-引文:(靈魂不滅的設準)
圓善底實現於世界是那「因著道德法則而為可決定的」的一個意志之一必然的對象。但是在這樣的意志中,「心靈與道德法則之完全的符順」〔講者案:下略拜克譯〕必須是可能的,恰如其對象〔講者案:下略譯者案〕之為可能的,因為「心靈之完全的符順於道德法則」是包含在「進此對象(圓善)」之命令中。現在,「意志之完全的符順於道德法則」就是神聖性,神聖性這一種圓滿,沒有感觸世界中的理性存有能夠在其存在之任何時(在其有生之日)具有之。縱然如此,但是因為它被要求為「實踐地然的」,所以它只能被發見於一無限的進程中,即『朝向那「完全的符順」而趨』的無限進程中,而依據純實踐理性底則,去認定這樣一種實踐的進程以為我們的意志之一真實的對象(目標),這乃是必然的。(Practical Reason p.147-148,《實理》p.368)
現在,這種無底止的進程只有在「存在之無底止的延續以及這同一理性存有之人格性」之假設上才是可能的;「存在之無底止的延續以及這同一理性存有之人格性」即叫做是靈魂不滅。依是,圓善,實踐地說來,是只有在「靈魂不滅」底假設上才是可能的〔講者案:下略拜克譯〕;結果,這靈魂不滅,由於其不可分離地與道德法則相連繫,所以它是純粹實踐理性之一設準。(Practical Reason p.148,《實理》p.368-369)
釋:以上兩段康德說明了靈魂不滅作為實踐理性(精確來說,這裏指圓善)的一個設準。以下講者嘗試依此二段文字,並結合康德哲學系統來作解釋。
依康德,圓善的兩個必要條件是道德與幸福,這裏主要講道德方面。在這方面,一義下可說須有二設準:意志自由及靈魂不滅。前者在「分析部」及《道德形上學的基本原則》一書中已說明;後者則在這裏作說明,我們這裏也只講此設準。
康德以為,在圓善之中,道德必須具神聖性,或即道德意志必須完全符合道德法則;但在人類,在現實世界不可能達致。(講者:這裏見出康德的傳統基督教思想的底子,∵根據後者,人有原罪或即康德自己所說的根本惡,故在現實上作道德實踐不可能達致神聖性。)
∴欲要達致,必須預設人類通過一個培養道德的無限進程,而後者須預設人類的靈魂是不滅的才可能。(講者:這裏見出康德有不同於傳統基督教思想的方面,∵他講道德自律或意志自律,∴人在現實上作道德實踐雖無法達致圓滿,但道德的圓滿卻合乎人的理念,須不斷去追求達致。)
-引文:(靈魂不滅設準的用處)
關于我們的本性底道德分定(道德使命)之原則,即是說,只有在一無底止的進程中,我們始能達到「完全的符順於道德法則」,這個道德分定之原則(或信條),是有很大的用處的,不只是在「補充思辨理性之無能」這現在的目的上有很大的用處,即就宗教說,亦有很大的用處。設無此原則,則或者道德法則完全從它的神聖性被貶抑下來,因著由於成為放縱而且屈從於我們的方便之故,而減低它的神聖性,或者人們濫用他們的天職之觀念以及濫用他們的期望,期望於一不可達到的目標,希望去獲得意志之完整的神聖性,這樣,他們便迷失他們自己於幻想的接神論的夢想中,此則完全與自我知識(自知)相矛盾。在這兩種情形中,不停止的努力,努力於去嚴格地而且徹底地服從一個嚴格的、不可屈撓的理性之命令(此命令不是理想但是真實),這種不停止的努力,顯然只是被阻碍了的。(Practical Reason p.148-149,《實理》p.369-370)
釋:講者以為,依這段所說,靈魂不滅設準的用處(也即是意義和價值)有二:
/補充思辨理性的無能(即解答實踐理性的背反)
\在宗教上的用途,是避免
/貶抑神聖性(將人的道德地位貶低了,以為人無法有神聖性。這方面康德要反對的或要超越的是傳統基督教的思想。)
\迷失于接神論(將人的道德地位抬高了,以為人在現世就有神聖性。這方面康德要反對的或要超越的是世俗的無神論的思想。)
→講者:圓善及其設準,不單具道德涵義,而且具宗教涵義。而康德講圓善問題,並非只是要維護傳統基督教思想,也希望令後者在哲學義理上能調適上遂。
/維護傳統基督教思想-強調神人二分,避免接神論的觀點。
\在哲學義理上有所推進-強調道德自律,提出人有道德的神聖性。
後一義非常重要,∵使其道德自律學說更臻完善。因為若道德的最終基礎在人的道德意志,則人的道德地位至高無上,在此義下須說人有道德的神聖性。

五 圓善與上帝存在的設準
-依康德,德福一致除了靈魂不滅的設準外,尚須另一設準──上帝存在。現在說後一設準。
-引文:(上帝存在的設準)
現在,這同一道德法則亦必須引我們去肯定圓善中第二成分即「比例於道德性」的幸福這一成分之可能,而它之引我們去肯定這一成分之可能是依據這樣的根據,即其為公正而無偏一如前時規定「道德性之必然的完整」一問題時所依據者之為公正而無偏,這樣的根據而然者,而且是單依無私的理性而然者;此即是說,這同一道德法則必引至一個「適合於這個結果(即幸福之比例道德性這個結果)」的原因之在之假設;換言之,它必須設定上帝之存在以為圓善底可能之必要條件(此圓善是那「必然地與純粹理性底道德立法相連繫」的意志之一對象)。我們將依一可使人信服的樣式進而去展示這種連接(即上帝在為圓善可能之條件這一種連接)。(Practical Reason p.150,《實理》p.371-372)
釋:康德指出圓善的第二個設準,是與圓善的第二成分,即與道德相配稱的幸福相關的。後者須預設一完全公正無私的理性存有,即上帝的存在。
講者:依此段來了解,圓善的第一個設準──靈魂不滅是由圓善的道德成分(精確來說,是道德的神聖性)達致的,而圓善的第二個設準──上帝存在,則是由圓善的幸福成分(精確來說,是與道德相配稱的幸福)達致的。
-引文:(上帝存在設準的必要性)
幸福是世界中這樣一個理性存有之狀態,即在此理性存有身上〔講者案:下略拜克譯〕,每一東西皆依照他的願望與意志而進行──幸福即是這樣一個理性存有底狀態;因此,幸福是基於「物理的自然與此理性存有底全部目的並亦同樣與此理性存有底意志之本質的(基要的)決定原則之相和諧」上的。現在,道德法則,作為自由底一個法則,它是經由如下所說的有決定作用的原則而命令著(指揮著),即此等有決定作用的原則應當是完全獨立不依於自然以及此自然之與我們的作為衝力的欲望機能之相諧和的。但是,世界中的這活動著的理性存有並不是世界底原因,亦不是自然本身之原因。世界中活動著的理性存有是屬於這世界而為其中一部分,因而亦是依靠於這世界者,而亦正因此故,他不能因著他的意志而成為這自然底一個原因,而當他的幸福被論及時,他亦不能因著他自己的力量使這自然徹頭徹尾地與他的實踐原則相諧和。因此,對於如此一個存有中的「道德與相稱的幸福」間的必然連繫,在道德法則中,並無絲毫根據。縱然如此,可是在純粹理性底實踐問題中,即是說,在圓善底必然追求中,這樣的一種連繫卻被設定為是必然的:我們應努力去促進這圓善,因此,此圓善必須是可能的。依此,「一切自然」一個原因之存在也必須被設定,此一原因乃不同於自然之本身者,而且它亦含有這種連繫之原則,即「幸福與道德這兩者間之準確的和諧」之原則。現在,這個最高的原因必須含有這原則,即「自然不只是與理性存有底意志之一法則相諧和,而且只要當這些理性存有使此法則成為意志底究極的有決定作用的則時,自然亦與對於這法則之想法相諧和,因而結果亦就是說,自然不只是與諸道德行為之形式相諧和,且亦與諸道行為底道德性(作為諸道德行為底動力的道德性)相諧和,即是說,與諸道德行為底道德品質(道德意向)相諧和」這個原則。因此,圓善是只有依據一「最高存有」之假設才在這世界中是可能的,此最高存有有一種「與道德品(道德意向)相應」的因果性。現在,一個存有,即那「能夠依對於法則之想法而活動」的存有,它即是一睿智體(一個理性的存有),而這樣一個「符順於對法則之想法」的存有之因果性就是他的意志;因此,自然底最高原因(此必須被預設為圓善之條件)就是一個「經由睿智與意志而為自然之原因,因而也就是說,為自然之創造者」的存有,此即是上帝。依此,隨之可說:「最高的派生出的善(最好的世界)底可能性之設準同時亦就是「一最高的根源的善」底實在性之設準,即是說,是「上帝底存在」之設準。現在,我們已知「去促進圓善」這對於我們是一義務,因此隨之可說,「我們必須預設這圓善之可能」,這不只是可允許的〔講者案:下略拜克譯〕,而且一種「當作一必需者而與義務相連繫」的「必然」;而因為「預設圓善之可能」這一預設是只依「上帝底存在」這條件才是可能的,所以「上帝存在」這個條件是把「圓善之假設」不可分離地連繫於義務;那就是說,「去認定上帝之存在」這乃是道德地必然的。(Practical Reason p.150-152,《實理》p.373-374)
釋:此段是解釋圓善須以上帝存在為設準的必要性。
依康德,幸福是指理性存有的意欲的滿足(「幸福是世界中這樣一個理性存有之狀態,即在此理性存有身上,每一東西皆依照他的願望與意志而進行」),也即一般所謂「從心所欲」或「心想事成」的意思。
在現實世界,幸福與道德沒有一定的關係,但依道德的反省(也即是在理想世界),兩者卻有必然的配稱關係,i.e.道德的行動值得有相稱的幸福。→自然(物理的自然)不單與意志(理性存有的道德意志)相配稱,而且是由後者所決定。
然而,人類是自然的一部分,人類的意志並非自然的原因,∴要解釋意志決定自然(也即道德決定幸福),必須預設比人類高級的、作為自然的原因(世界的創造者)的理性存有,或即上帝的存在。

六 對康德圓善論的兩點澄清
I 康德有關圓善的討論並非要建立神存在的道德論證
-以上解說過康德的有關圓善的學說,以下,將對其上述觀點作出評論。在此之先,講者先回應哲學界中對康德有關學說的兩個批評,講者以為它們都是出於誤解而不能成立。其一,是在康德之後,有不少西方學者以為,康德有關圓善的討論是想提出一個對上帝存在的論證(argument for the existence of God)。許多學者稱康德的論證為道德論證(moral argument)。絕大多數的學者都以為康德這個論證是不能成立的。
主要的反駁理據:
1. 有人質疑道德本身是可疑的,這種質疑雖難以證實,但亦難以否證。→基於道德而建立的圓善亦是可疑的→不能依圓善觀念來證明神的存在。
2. 即使承認人有圓善,但也不必預設上帝存在。∵有其他的邏輯可能性。例如佛教也講圓善,但後者是由人自己的業力所決定,而非由人以外的上帝所決定。
-其實,嚴格意義而言,論證指依思辨理性的證明,根據的是邏輯原則及經驗事實。這意義下的神存在論證,其實康德自己不單曾反對過,而且曾在《純粹理性批判》全面而深入地討論過。在那裏,他曾列舉了哲學史、神學史上幾個重要的論證,並特別針對本體論論證(ontological argument)來加以反駁。
他甚至進一步主張,凡是超出經驗的事物,即在本體界的事物如上帝、自由意志等,都不能用思辨理性來討論,否則會出現二律背反的情況,最後會流於戲論。
-∴他提出圓善的觀念及上帝存在的設準,並非要論證上帝的存在,而只是根據實踐理性的反省而對圓善及上帝等理念加以解釋和說明。
-當然,一義下這些討論也可說是論證,但已不是一般所理解的意義(這種意義我們可稱為知識或邏輯意義的論證),而是道德實踐方面的意義,這反而與中國哲學所講的體證相近。∴要作出公允的評論,也應該依後一意義而不是一般論證的意義。若以一般論證的意義來說,其實非但不是康德的用意,甚至與其哲學相違,在這意義下來說可說是沒有多大的意義的。

II 不應說上帝存在是人的情識上的迷執
-牟宗三先生在《圓善論》中批評康德圓善論其中一個觀點,是認為上帝存在只是人的情識上的迷執,具虛妄性。
-講者:牟先生這點是依中國哲學儒釋道三家而立論的,∵後者講天道(真如)並無人格意志。
講者以為,不能說天道沒有人格意志,∵依儒釋道三家,天道(真如)是宇宙萬物的根源,包括人類;但後者有人格意志,在理論上前者不可能沒有。
∴儒釋道三家講天道與康德(或基督教)講上帝的主要分別,不在於前者無人格意志而後者有,而在於表現天道或上帝的人格意志是否突顯,以及具體的顯現方式如何。簡言之,耶教所講的人格意志較為突顯,它是依《聖經》所說將上帝的人格意志很突出地通過聖父耶和華及聖子耶穌具體地表現出來。但儒釋道三家則不著重突顯天道的人格意志,三家較著重的,是一般人通過道德工夫的自覺努力而顯現出各各不同的人格意志。
→說上帝存在是人的情識上的迷執的說法並不公允。

七 對康德圓善論的評論
I 康德圓善論的貢獻
1. 就道德宗教真理的反思來說:康德以實踐理性的設準方式指出對道德宗教真理的把握是可以的,但並非通過思辨理性而是實踐理性。
此說既能區分開道德宗教與科學的不同,但又能說明道德宗教有其真理性。這種觀點超越傳統西方哲學家的偏重在以思辨理性來討論道德宗教的問題。
≒儒釋道三家通過人生的體驗講價值的真理。
2. 就圓善問題本身來說:對傳統基督教的相關觀點作出了調適上遂。
就講者所知,雖然康德的圓善論基本上依於傳統基督教的了解,但卻有義理上的發揮與提升。當中最主要一點是提出了人在道德實踐上能達致圓滿,或即具神聖性。這說法的優點是超越傳統基督教的神意論──以道德的標準在於神意而不是在於人的自由意志或即實踐理性的一種他律道德觀點。現在,康德承認人雖在現實上不能具神聖性,但卻能有這種理想,並且理論上可達致,這樣,神意與人的自由意志在理想或理論上可通而為一,這樣,便能為他提出的意志自律學說提供了合理的理論基礎。

II 康德圓善論的限制
1 德宗教真理的反思方面
-康德提出的討論道德宗教的實踐理性進路雖有進於傳統西方哲學,然而,他以這種方式討論問題時,往往過於喜歡依思辨理性作出類比,故此,相對於中國或東方哲學來說,有時顯出道德體驗上的不足。
e.g.講人的道德的圓滿性,通過非常迂回曲折的分析才斷定,而不是作出當下即是的道德體證。

2 圓善問題本身方面
a 與基督教的教義有抵觸
-依康德,人可以通過無限的修養歷程來達致意志的神聖性,後者在本質上與上帝意志相同,這在基督教教義下似難成立。∵基督教以為人、神有本質上的分別,前者是被造物,後者是創造者,∴前者不可能是圓滿的,後者才是,但承認人的道德的神聖性等於承認人在道德上有圓滿性,這說法與基督教教義相違。

b 康德本身的哲學系統上的矛盾
-依康德的感性-理性,或相應的現象-物自身的二分架構,屬前者的幸福與屬後者的道德,如可可能相貫通,是在理論上不可能說明的。
-另外,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中講圓善時講到的道德的神聖性,其意義與《單在理性範圍內的宗教》中講根本惡的意義有矛盾衝突,不能兩立。
/∵道德的神聖性-指人的道德意志最終靠自己的道德修養而達致圓滿。
\∵根本惡-指人的道德意志無論人如何努力也不能達致圓滿,有待上帝的救贖。
→康德的道德、宗教學說其中一大理論困難──兩者往往互相排斥:
/講道德,則常排斥宗教。
e.g.講意志自律時否定神意論。
\講宗教,則常排斥道德。
e.g.講根本惡與上帝救贖時,一義下否定人的自由意志。
(完)

kwaipiu
07-24-2006, 11:31 AM
第一講講稿word檔案下載

由於本講講稿以純文字的方式較難閱讀,故此現將此稿的原來word檔案上載到人文網頁去,大家可以依以下的 網上路徑下載:http://www.hkshp.org/studygroup/kant_studygroup/talk3.doc

kwaipiu
07-25-2006, 02:32 AM
關於康德的「圓善」及「上帝存在」
康德的基本架構為:「圓滿的善」是指「德福一致」,而「道德」與「幸福」的結合是「綜合的」,這種德福之間的必然聯繫乃是需要靠「上帝的存在」來保障的。
牟宗三先生認為「欲說圓善所以可能,只須說一無限的智心即可,並不必依基督教的途徑,將此無限的智心人格化而為一個體性的無限存有。中國的儒釋道三教都有無限的智心之肯定(實踐的肯定),但卻都未把它人格化。」(《圓善論》p244)
其實,於康德作「圓滿的善」是指「德福一致」時,康德對於「幸福」一詞並未有明確的概念,李瑞全先生認為康德的「幸福」主要是現象界(現實世界)愉悅之感。可是,既然「德福一致」是「綜合的」,以「上帝的一知全知」的特性來說,即為一決定論,與道德的創造性便成相悖。另外,牟宗三先生的「圓教式圓善」實際上也是將康德的「幸福」意思轉換成「天福」(即將「福」以為是「於神感神應中使物之存在隨心轉」)的概念,也是成問題。由此可見,如果要達成「圓滿的善」(德福一致),當中最大的關鍵是如何解說「幸福」!
以上的內容主要參考三篇文章綜合而說,大家不妨找來看看!
李瑞全:<福報與圓善>
陳榮灼:<圓善與圓教>
以上兩文載於《當代新儒家論文集.內聖篇》(文津,1991)
譚寶珍:<牟宗三圓善與康德最高善問題之探究>
刊於網站:http://www.ncu.edu.tw/%7Ephi/confucian/index.html

  雖然你回應的是我的第三講的閱讀資料,但因為涉及本講內容上的問題,故此移到第三講講稿這標題下來作回應。
  關於牟先生的圓善論的觀點,由於牽涉的問題既廣且深,並非三言兩語能充分說明,較適宜在另一次專門的演講或讀書組去仔細討論。故此,這裏只想指出一點:牟先生批評康德所說的「上帝存在」只是基督徒的情識上的迷執,具妄虛性,我以為這個說法並不公道。我在第三講時亦回應了這一點,請參看本講講稿「六、對康德圓善論的兩點澄清」中第二點澄清部分。(當然,我不是說牟先生的圓善論觀點有許多問題,甚至不能成立,我只是批評他批評上帝存在是迷執這一論點而矣。)
  另外,你提到數篇有關康德及牟先生圓善論的論文及其中一些論點。由於討論康德及牟先生圓善論的論文其實有如汗牛充棟,當中有許多學界公認為權威的、或者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論著我還無暇閱讀(這就是人的有限性,正如莊子所說,「吾生也有涯」,但學海無涯,故此人在知識領域中只能盡力而為而矣),故此,只想回應其中一篇的一個論點:李瑞全先生在<福報與圓善>一文中說康德的「幸福」一詞不清楚。
  李先生是我新亞研究所讀碩士班時的老師,無論學養與為人都為我所敬重。而正如我之前在本論壇上提過,尊師重道並不表示老師說什麼我們便認同什麼,學生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見其實也是自身應有的責任。故此我想在這裏講講我對李先生上述觀點的不同的看法。
  正如在講稿中,我曾引用過康德對「幸福」一詞的界定,這裏再引用如下:
  幸福是世界中這樣一個理性存有之狀態,即在此理性存有身上〔講者案:下略拜克譯〕,每一東西皆依照他的願望與意志而進行──幸福即是這樣一個理性存有底狀態;因此,幸福是基於「物理的自然與此理性存有底全部目的並亦同樣與此理性存有底意志之本質的(基要的)決定原則之相和諧」上的。(《實理》p.372)
  個人以為,康德這個界定,是很符合一般人對幸福的了解。因為,簡言之,正如我在本講講稿中說「幸福是指理性存有的意欲的滿足,也即一般所謂『從心所欲』或『心想事成』的意思。」但李先生在該文中卻說康德這裏將與幸福有關的意欲與實踐理性相混淆(參閱該文p.25),則不知所指,因為康德在很多地方都表示過幸福是低級的意欲機能,而道德是高級的意欲機能,這裏也沒有說過將兩者混淆的說話。
  至於李先生引用《實踐理批判》中《分析部》另一段康德界定「幸福」的文字,本來也是可以的,原文為:
  一個理性存有所有的那「不間斷地伴同著他的全部存在」的生命底愉悅之意識便是幸福。(《實理》p.153-154)
  李先生將這個界定分析為三個涵義:「第一、幸福基本上是個體一種意識,意識到生命的愉悅或適意性(agreeableness);其次,這種適意性是沒有中斷的;最後,這種適意性是伴隨一個人全部存在的歷程的。」(參閱該文p.22-23)這三義本也可以沒問題的,但李先生卻據此批評康德的「幸福」一詞詞義不清。
  首先,李先生以為第一義講的愉悅意識是主觀的,這與康德講德福一致有客觀性必然性有衝突。其次,他以為,若說幸福是沒有中斷的,則現實上沒有人如此,只有上帝才可能如此,故康德講德福一致的意義不大。最後,他以為,康德說幸福伴隨一個人的存在歷程也有問題,因為他依基督教的死後審判的教義來講圓善,而那時後人是物自身意義的存在,說其有幸福已非一般所謂的屬現象界意義的幸福。
  個人以為,這三點批評都可以有保留的餘地。第一,康德講的幸福其實與一般人所理解的無異,是屬現象界的,當然也是主觀的;至於說圓善有必然性是指德與福有必然相配稱的關係。這裏我們可批評依康德的現象-物自身的二分哲學架構難以說明德、福分配兩界如何可能,但這並非他用「幸福」一詞的意義不清楚。
  第二,康德說幸福是不間斷地(without interruption)伴著理性存有,依我看,並非指這種愉悅意識是永恒不斷的,而只是指幸福是一種順從人的意欲而沒有違逆的感受而矣,「不間斷地」並非形容幸福在人來說是永恒不斷的。。
  第三,我以為這點與第一點相近。我們可說,依康德的現象-物自身的二元論,人的死後生命似應屬本體界而非現象界;若是,則其幸福也似只有本體界的意義。但這種批評與其說是康德對「幸福」一詞沒界定清楚,倒不如說是其二分哲學系統本身的問題──若現象與物自身是斬截的,則無法說明現象意義與本體意義的幸福的貫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