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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w Full Version : 第七章,葉智仁:「後資本時代」的金錢世界與相應的社會倫理問題


Daniel_Cheung
10-01-2006, 08:41 PM
休息了一星期後,現在我們一起看第七章。現在學會在週末的瀏覽次數普遍都是低的,這個不錯,每週有一些休息時間,然後回來再談。

第七章是葉智仁寫的「「後資本時代」的金錢世界與相應的社會倫理問題」。由於篇幅長,這週只看一半,203-224頁。請各位隨便分享,或把該章撮要出來。:)

Daniel_Cheung
10-02-2006, 12:18 AM
這是一篇資料十分詳盡的文章,相信大家在其中都可以學習到很多東西。在我們這一週看的章節裡,主要是交代後資本年代究竟是甚麼樣的。之前我們談全球化,其實那時對全球化的描述並不仔細,在這週的閱讀裡,可以更深入地掌握其中要旨。

前言首先指出金錢世界不是本質上的壞東西,我們要對財利作出一些相應於社會脈絡作背景的道德判斷。但我們不能盲目地在聖經中貿然查考出經濟生活的具體指引,所以要耐心地對當面社會經濟現象有認識,才能反省可怎樣回應。

(一)「後資本」時代

1.冷戰結束與市場導向經濟

在冷戰過後,社會再沒有「自由市場個人主義」與「極國家集體主義」的對立,市場導向經濟便一枝獨秀地使經濟邁向一體化。各國均趨向一體化,各社會亦越來越多人參與金融活動。在這裡有一個新商業倫理方向,就是規管自由放任式的資本主義,中國裡現在也有很多人討論商業裡的倫理關注重要性。

2.後工業社會和知識經濟之崛起

在十九世紀的資本主義社會裡,誰擁有貨幣資本,誰就掌握所有權力,但是在今天,受雇者共同擁有生資財,如龐大的退休基金,形成謂由團體投資人操作的「資本家之外的資本主義」或「退休基金資本主義」等新經濟形式。在這處境下,商業倫理的關注則會著重企業權力分析和利益相關者(後者呼應著第一章的利害關係者理論)。

觀念創新和技術創亦是後資本時代的特色,二十世紀七十年代起,專業人士隊伍增多,中產階層擴大,知識工作者的地位日益重要。同時,衍生金融投資工具越來越多,投資活動亦轉趨符號化,金融經濟的交易額比實物經濟的多出 30 至 50 倍。

3.「全球一局棋」的資訊化經濟生活

資訊科技把金錢變成數碼影像,知識型經濟的技術創新和「勞工無國界」,強化了全球整合和時空壓縮,社會學家 Castells 使用「網絡社會」來描述資本主義在資訊科技重新建構下的高度一體化的後資本情勢。但這種全球化帶來一些超出企業和政府管治意向的風險。例如這二十多年來的金融危機,有很多就是這樣產生的。英國霸菱銀行一夜之間宣佈破產便是著名例子。




各位同時可參看《後現代文化與基督教》裡的葉智仁、張國棟,「瞻前顧後:察看『後工業』與『後現』代文化思潮的足印」,第一至五節,頁 56-78 。

Daniel_Cheung
10-05-2006, 12:23 AM
大家有沒有分享?很抱歉,開學後,我越來越忙,我除了寫寫撮要外,有餘力做的,只會是被動地回應大家的發言(若有需要的話)。:o

Daniel_Cheung
10-11-2006, 12:27 AM
有了第一部份的對現況的分析,我們便可以有第二部份的「探討後資金融領域的社會倫理」。

在第一節「金融投機行為的倫理衝擊」裡,作者接納浸大教授江丕盛博士的講法,認為我們「面對〔金融〕衍生工具引發的『賭博問題』」,「不能歸咎於工具本身,而應針對它『被人誤用與濫用』的危險」,因此,可以「『貪財為萬惡之根』(提前6:10)作為信仰反省的起點」。

另外,高科技投資的電子裝備不是一般平民百姓可以享用到的,令投資活動很難有公平,財富和權力漸集中在國際專業投資機構手裡。

還有,「雖然衍生金融商品市場是一個為了保護『實體市場』而設計的『對沖市場』( hedge market )」,「東南亞金融風暴證明了,它亦是國際貨幣投機者(國際炒家)利用來狙擊金融市場的好工具。」


在第二節「社會責任投資」裡,作者提到近年金融界推出的創新產品「社會責任投資」 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 ,它們不會投資在「賭博、槍械軍備、煙草、烈酒、色情事業方面,並剔除或減少持有剝削勞工、輕視人權、破壞生態(例如污染海洋、濫用動物做化妝品測試)及損害第三世界國家的企業股票。」如此,我們作為投資者,是可以有倫理考慮的。

或許各位會質疑,這些新產品的效果有多大,是否只是投資機構的「政治正確」手段而已?有研究顯示,這些工具的回報率有時會超過大盤的,在回報率較低的時期的差別亦不多於回報較高時的差別。


在第三節「南北財務的死結與『共同責任』」裡,作者又提到,「南方國家欠下北方國家政府、銀行及多邊貨款機構( multilateral lending institutions,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的債務一直有增無減」,其中尤以非洲國家最為嚴重。作者引用德國神學及經濟學者艾文司的話說,北方富裕國家「有道義發揮她們資源優勢上的貢獻」。


看畢這一章,相信各位能對當代金融世界的獨特倫理問題有更深的理解。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之一,發展社會責任投資工具實在是刻不容緩。

enochkun
04-09-2007, 09:12 AM
不太明白一點。
索羅斯這些國際抄家,雖然沒有犯法,卻令破壞不少國家的經濟,而之前的介紹的幾種商業倫理,都不約而同指出,要考慮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那麼索羅斯是不是違反商業倫理呢?

在第二節「社會責任投資」裡,作者提到近年金融界推出的創新產品「社會責任投資」 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 ,它們不會投資在「賭博、槍械軍備、煙草、烈酒、色情事業方面,並剔除或減少持有剝削勞工、輕視人權、破壞 生態(例如污染海洋、濫用動物做化妝品測試)及損害第三世界國家的企業股票。」如此,我們作為投資者,是可 以有倫理考慮的。
即話我不能投資在澳門任何的賭場?

Daniel_Cheung
04-09-2007, 01:48 PM
不太明白一點。
索羅斯這些國際抄家,雖然沒有犯法,卻令破壞不少國家的經濟,而之前的介紹的幾種商業倫理,都不約而同指出,要考慮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那麼索羅斯是不是違反商業倫理呢?
要考慮兩方面。從動機上,他若是妄顧別國人民生計而去破壞別國的經濟,這是不對的,但只是個人道德。從市場來看,就有點既正又反,金融市場走向完善,有賴一些投機活動,所以會容許這樣的活動,甚至鼓勵。若把全球化問題扯進來,全球化的確會容許這類行徑,這會成為反對全球化的一個論點,但我們要怎樣評價全球化?通常,那些接受全球化的人只是說好處多於壞處,即承認會有壞處的。如此,即使違反商業倫理(但不違法),仍會有人覺得問題不大。

即話我不能投資在澳門任何的賭場?
是的。

enochkun
04-10-2007, 06:30 PM
書中講述的商業倫理有很多種,而且各有不同之處,但大多的核心主旨都是指要對社會、道德負責任。(除了第一章那個森林定律的倫理)但投資賭場,澳門的賭博事業是合法的,我有三個假設

1該賭場並沒有任何違反法律之事(如拖欠薪金之類)
2該賭場促進該城市的經濟
3該城市的道德標淮,認為賭博並沒有問題,但豪賭則不可以。(即話我們(當我過了二十一歲)可以飲酒,但不可以豪飲,醉酒。)

我身為商人我投資這個賭場,買他的股票,做他的股東,但我並沒有參與賭博,而且該賭場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和該城市的道德倫理。但基督徒卻不能賭博的,而且也不能投資一些不合道德的公司(如軍火商、毒品等等)雖然會長在第二章說

「我們不是甚麼都要找一個基督教 版本的,如果社會道德和社會價值已成功地判斷和釐定一些商業操守,它們絕大部份又都合乎基督教價值,我們便 毋須在這些事上「分別為聖」,因為這些事情並沒有違反基督教思想。」

即話除非社會的道德和基督教有衝突,我們才需要找一個基督教版本,但該城市的道德巳經與基督教發生衝突了,所以我們不能說跟從社會,這個情況下需要「分別為聖」。

因為道德標淮不符合,所以我不能投資賭場,否則就是違反基督教倫理。

這個理解有沒有錯誤呢?

Daniel_Cheung
04-10-2007, 11:16 PM
書中講述的商業倫理有很多種,而且各有不同之處,但大多的核心主旨都是指要對社會、道德負責任。(除了第一章那個森林定律的倫理)但投資賭場,澳門的賭博事業是合法的,我有三個假設

1該賭場並沒有任何違反法律之事(如拖欠薪金之類)
2該賭場促進該城市的經濟
3該城市的道德標淮,認為賭博並沒有問題,但豪賭則不可以。(即話我們(當我過了二十一歲)可以飲酒,但不可以豪飲,醉酒。)

我身為商人我投資這個賭場,買他的股票,做他的股東,但我並沒有參與賭博,而且該賭場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和該城市的道德倫理。但基督徒卻不能賭博的,而且也不能投資一些不合道德的公司(如軍火商、毒品等等)雖然會長在第二章說

「我們不是甚麼都要找一個基督教 版本的,如果社會道德和社會價值已成功地判斷和釐定一些商業操守,它們絕大部份又都合乎基督教價值,我們便 毋須在這些事上「分別為聖」,因為這些事情並沒有違反基督教思想。」

即話除非社會的道德和基督教有衝突,我們才需要找一個基督教版本,但該城市的道德巳經與基督教發生衝突了,所以我們不能說跟從社會,這個情況下需要「分別為聖」。

因為道德標淮不符合,所以我不能投資賭場,否則就是違反基督教倫理。

這個理解有沒有錯誤呢?

你那個「雖然」好像暗示我在那引文裡認為基督徒做賭場股東是沒有大問題。對嗎?然而,那引文的上下文是這樣的:

總結以上兩節,我們可以說,當我們期望一個人以他的職業身分提供相關服務時,只要他願意遵守該行業的操守,有足夠資格提供服務,我們基本上不需要(甚至不應該)考慮他是否一名基督徒。我們不是甚麼都要找一個基督教版本的,如果社會道德和社會價值已成功地判斷和釐定一些商業操守,它們絕大部份又都合乎基督教價值,我們便毋須在這些事上「分別為聖」,因為這些事情並沒有違反基督教思想。從Nash和Childs Jr.的例子可見,事實上,今天基督徒講的商業倫理,的確與第一章那些商業倫理理論大致相同。所以,我們毋須找一個基督教商業倫理。(亦因如此,讀者請勿詫異為甚麼本章沒有討論專業操守之類的東西,因為第一章所講的經已足夠。)


在賭博的例子,有兩方面可考慮。一,賭業可以有其專業操守的,但這不代表就是合乎基督教精神。正如妓女也可以有專業操守,但色情事業卻不合乎基督教精神。二,即是沒有宗教考慮,人們還有可能認為賭博對社會整體會有長遠的壞處,因此,賭業本身有其專業操守,並不足以推斷出它在社會裡就能被接納。(香港教會的反賭理由亦多是與宗教無關的。)

enochkun
04-11-2007, 12:23 AM
我用「雖然」是因為你上文回答我的問題答:「是」。該問題我是問:「我不能投資在澳門任何的賭場?」所以我便想了解你為何答「是」。我在最後一句更加說清楚,「這個理解有沒有錯誤呢?」(我上面是引用了葉文,而提出疑問,所以不確定你是引用葉的觀點答,還是你的觀點回答我的問題,但是我想是你的觀點吧。)
因此上面的文章是根據我對於《經濟生活與基督教倫理》的理解來作回答,我並沒有暗示「基督徒做賭場股東是沒有大問題。」而且當引文結束後,我立刻說:
「即話除非社會的道德和基督教有衝突,我們才需要找一個基督教版本,但該城市的道德巳經與基督教發生衝突了, 所以我們不能說跟從社會,這個情況下需要「分別為聖」。」
而且上面第三點假設巳經說了
該城市的道德標淮,認為賭博並沒有問題,但豪賭則不可以。


整段文章的結尾還說
「因為道德標淮不符合,所以我不能投資賭場,否則就是違反基督教倫理。」

由此可見我並沒有暗示「認為基督徒做賭場股東是沒有大問題」相反我表示當社會道德跟基督教倫理有衝突的時候,便因為「道德標淮不符合」所以我不能投資賭場。

Daniel_Cheung
04-11-2007, 12:25 AM
我用「雖然」是因為你上文回答我的問題答:「是」。該問題我是問:「我不能投資在澳門任何的賭場?」所以我便想了解你為何答「是」。我在最後一句更加說清楚,「這個理解有沒有錯誤呢?」(我上面是引用了葉文,而提出疑問,所以不確定你是引用葉的觀點答,還是你的觀點回答我的問題,但是我想是你的觀點吧。)
因此上面的文章是根據我對於《經濟生活與基督教倫理》的理解來作回答,我並沒有暗示「基督徒做賭場股東是沒有大問題。」而且當引文結束後,我立刻說:
「即話除非社會的道德和基督教有衝突,我們才需要找一個基督教版本,但該城市的道德巳經與基督教發生衝突了, 所以我們不能說跟從社會,這個情況下需要「分別為聖」。」
而且上面第三點假設巳經說了
該城市的道德標淮,認為賭博並沒有問題,但豪賭則不可以。


整段文章的結尾還說
「因為道德標淮不符合,所以我不能投資賭場,否則就是違反基督教倫理。」

由此可見我並沒有暗示「認為基督徒做賭場股東是沒有大問題」相反我表示當社會道德跟基督教倫理有衝突的時候,便因為「道德標淮不符合」所以我不能投資賭場。

明白了。謝謝澄清。

enochkun
04-23-2007, 09:49 PM
其實全書巳經看完,但我們這些身在商業城市的孩子,整天也遇上不同的難題和是非的判斷,所以這本書實在非常好,起碼對於商業倫理和基督教的關系上有不少的論述。

我今天想到一個問題,同性戀的行為是違反基督教的教義(起碼在主流的教會傳統中,如天主教),那麼我們和同性戀機構的工作/合作時,我們是否需要考慮「分別為聖」呢?因為同性戀巳經和基督教產生衝突,就像賭場的例子,若果參與賭場(指投資做股東),在會長眼中是不能的,那麼若果同性戀的機構向我這間制衣生產商購買衣服,我應否接受呢?

(強調,我無意說聖經和同性戀之間的問題,只是其中一個世俗和教會其中一著名的矛盾。)

Daniel_Cheung
04-23-2007, 10:23 PM
其實全書巳經看完,但我們這些身在商業城市的孩子,整天也遇上不同的難題和是非的判斷,所以這本書實在非常好,起碼對於商業倫理和基督教的關系上有不少的論述。

我今天想到一個問題,同性戀的行為是違反基督教的教義(起碼在主流的教會傳統中,如天主教),那麼我們和同性戀機構的工作/合作時,我們是否需要考慮「分別為聖」呢?因為同性戀巳經和基督教產生衝突,就像賭場的例子,若果參與賭場(指投資做股東),在會長眼中是不能的,那麼若果同性戀的機構向我這間制衣生產商購買衣服,我應否接受呢?

(強調,我無意說聖經和同性戀之間的問題,只是其中一個世俗和教會其中一著名的矛盾。)

多謝你看畢全書!見到你覺得有所學習,作為編者和作者的我,甚感欣慰!:)

這問題貼在這裡好像有點不太配合。

你的問題是很著名的。美國和香港的基督教人士提起同性戀就色變,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他們常想起某幾個法庭判案,其中那些基督徒商人拒絕為同性戀者提供服務,所以被罰。當然,裡面有很多仔節,例如我印像中某個案裡,那商人是簽了約才發現對方是同性戀者,然後毀約,這與未簽約而不提供服務,在法律責任上是完全不同的。

同時,又要考慮那服務在社會裡的功能和人們能否輕易找別的公司去提供相似服務。這個,要請教 nkcwong 和 wonggk 了。我記得他們在本會曾經提過,在美國某城的的士司機大部份都是某宗教信徒,他們按宗教理由拒絕接載某類人士,但這卻令那些人士無法找到的士!英國反性傾向歧視法要求教會的領養服務也要把小孩子交給同性戀者,不得有分別,亦是另一爭議性個案。這些在本會裡都曾討論過,但由於我們軟件的搜尋功能仍有故障,所以我一時間找不回來了。

至於你把為同性戀為提供商業服務與參與賭場業務作比較,我會有少許保留。若從經濟和社會發展角度看,賭博的壞處是很多的,但同性戀呢,頂多只可以說這對傳統家庭觀念有衝擊,但對經濟卻沒有明顯直接影響,不為他們提供服務,基督徒可以說的理由只是宗教良心,而不是影響了社會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