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w Full Version : 不由自主的心態和行為也算是犯罪?
Daniel_Cheung
11-25-2006, 09:33 PM
Robert Adams, "Involuntary Sins",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XCIV, No. 1 (Janurary 1985)
發怒很多時是不由自主的,為何聖經認為我們要為這些行為負上道德責任?
有人認為,一個人意願所能控制的行動或不行動(如見死不救),才是道德上當負責的,若某些行動或不行動是那人意願不能控制的,便不用在道德上負上責任。 Adams 認為這是錯的。在本論文裡他嘗試維護他這立場。
Daniel_Cheung
11-25-2006, 10:31 PM
那些認為人只須為他們意願所能控制的事負上道德責任的人,會怎樣解釋人要為怒氣負責? Adams 認為有三種可能解釋,而他對這三種解釋均不表滿意。
解釋一.「怒氣之所以是道德上錯,不是那個無法控制的心理狀態的出現,而是那狀態很可能會帶來的自主行為上的後果。」
然而, Adams 認為把一切罪責歸於外在行為,是不足夠的。他有一句說話頗為精闢: the ethics of the heart cannot be reduced to an ethics of conduct in this way. 一個明顯的例子是自義。一個自義的人很可能在外表行為上是無可指摘的,但是他的內心狀態(自義的心態)卻是可指摘的。
解釋二.「其實您看似不由自主的怒氣,也是自主的。」
這是中世紀的流行想法,他們認為人的欲望和喜好等,都是由一些 faculties 運作而有的。Adams 認為,在語言上,對每一種狀態都聲稱有一個 faculty ,意義不大,只是言詞之別。他懷疑,宗教改革其中某些思想令人們放棄了這種想法,特別是因為他們強調的是負責任的基礎是「自主地控制」自己。由於這是 Adams 要批評的,所以他自然傾向用這個自主的概念來討論下去。
但何謂自主地控制?這需要一個行動的哲學來解釋的,但他在論文裡的需要,只是這個:「一事是在我的自主控制下,若且唯若我想/選擇/意圖去做那事,而若我做了,那是因為我想/選擇/意圖去做。」他有六點補充的,此不贅。
按這定義,欲望和情感皆不是自主的。他覺得這未必不好,畢竟,好些道德義務感和智慧都是以一種感覺的形式出現,與我們那強調原則的思維或理性計算相對。
解釋三.「怒氣之所以是道德上錯,是因為您可以間接地控制得到。假若您平日好好培養心性,就不會那麼容易發脾氣啦!」
Adams 認為這是倫理學家過份注重倫理原則必須要對行為有指導性所致的錯誤,他認為,倫理的課題是我們應如何生活,這並不能被還原為我們應如何嘗試做某事、和我們應如何令某類事情發生。
Adams 以忘恩負義來作例子,這心理狀態是不由自主的,但解釋三的支持者會說,當事人有責任對人家的恩惠有正確的認知,不應該視而不見云云。然而, Adams 問,有可能當事人太驕傲,故意不想去想人家那些恩惠呢?這個不願意去想,也是一種不由自主的心理狀態。
如此,他指出我們若要把一些道德錯誤歸咎為當事人沒有嘗試間接地控制自己,最終都會回到一些當事人心理狀態的問題,亦即一些他無法自主控制的情況。那麼,我們若仍認為那人有錯,我們便得承認解釋三是不足夠的。
Daniel_Cheung
11-25-2006, 10:48 PM
有關他對解釋三的批評,我認為是不太妥當的,不是因為我認為道德判斷只應是人的行為而不是內心,而是他在那裡所說的,與他回應解釋一時所說的論點,是相同的。
結構上來看他的論證,我們不能明白他怎麼可以由一類例子(忘恩負義)推論至所有「間接論」都要回到心理狀態的根源,那會是 hasty generalization 。他的論證之所以有說服力,很可能是因為我們早就認為忘恩負義是當事人心態上的錯。但這卻又會是乞求論證了。換言之,他只能訴諸我們的道德直覺,要我們想起原來我們的確認為人的心態(大都是不由自主的狀態)也可以是有錯的。如此,這就是他拆破解釋一所用的論點了。:)
sbchan
11-25-2006, 11:21 PM
我反而對「發怒是不自主」這個講法有興趣知道多一點。老實說,我不太明白這句話是在說甚麼的。:confused:
Daniel_Cheung
11-25-2006, 11:33 PM
我反而對「發怒是不自主」這個講法有興趣知道多一點。老實說,我不太明白這句話是在說甚麼的。:confused:
哈,應該寫清楚一點。作者原意是指那些被觸怒了便大發雷霆、不能收拾、過於強烈的那種發怒。可想像某些人有一些死穴,一被別人說中了,就會很難控制自己的怒氣。
Daniel_Cheung
11-25-2006, 11:53 PM
接著在第五節, Adams 回應一個常見的批評。很多人指他的立場不公平,難道一些成長裡有傷害的人的某些心理反應,幾經掙扎也未能完全克服,也要入罪麼?
首先, Adams 認為,人的確有一些地方可以間接地控制自己的,若有人願意這樣作,是值得欣賞的,亦是他們的責任之一。然而, Adams 強調,他的立場是,在這些情況下的所謂道德責任,並不止於此,人也得為他的心理狀態負責任。(他順道提出,人憑己力難以改變自己,正好支持了基督教聲稱人需要神的恩典的講法。)
以掙扎改變性格裡的缺點為例,掙扎首先要有一個想改變的動機或意欲。但這動機或意欲正正是不由自主的。所以,若要談掙扎,只會對他的觀點有利。
另外,他又認為,掙扎包含認為自己不對、有需要改善。他稱之為悔改 repentance ,和負責任。但是,若這稱得上為負責任,這豈不是說人要為自己的(不由自主的)心理狀態負責任?當那人掙扎不再做一個忘恩負義的人,他為此事負上責任,他不會視這狀態為牙痛那般是一些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而會視之為自己反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正因為是自己反對自己的所作所為, Adams 認為這是為甚麼那是當事人的道德責任。
這個對自己的要求和負責任,是一個意志力的表現。 Adams 認為,可惜的是,強調倫理只不過是指導行為的原則的人,對此沒有足夠的確認,反而輕易地讓人們以「我控制不到我忘恩負義的傾向」做藉口推卸責任。
:sleepy: 明天再續...
Daniel_Cheung
11-26-2006, 08:59 AM
第六節 認知的罪
沒有留意某事,並不一定可解脫責任的。如果一位軍人對「不殺平民」的原則沒有認知,他仍是錯的,是要為此負責任的。我們對知道和不知道的軍人有不同的評價,不是因為我們認為那些不知道的軍人不用負責任,而是那知道的軍人如何按那知識來行動,也會影響我們對他的整體評價。
我們會欣賞人們那些嘗試多點顧及別人感受的努力,然而,若他們努力後仍不會顧及別人感受,說話常傷害人,他們仍是要為此負責任的。
一般的人解釋這種責任時,會說這是因為當事人沒有做到應做的考慮,即是一種疏忽。但 Adams 不認為這能足夠解釋那錯。以懦弱為例,若我們要責難這行為,原因不會是當事人對他的處境掌握有疏忽之處,而是他膽子太小。
最後一提,如果我們以為有認知的罪這回事,我們會更容易接受有不由自主的罪的講法,因為很多認知都不是自主的。
第七節 歸咎或要求人為事情負上責任 Blame
有一些學者如 Blum 提出一個有趣的講法,他同意感情、感受、價值、態度等是應當受道德評價moral criticism 的(即可以說那是對或錯等),但卻不應作為稱讚或責難的基礎;例如,種族主義這價值是錯的,但要有這思想的人為此負上責任,卻有點為難。就如法律也不會懲罰動機不良但沒有外顯行為的思想。然而,法律懲治只是道德評價回應的一種,更普遍的是責難 reproach ,責難是要求別人為所做的事負上責任 blame 的一種方式。當然,這裡要補充,基於種種原因(例如我與當事人亳不相識,總不成突然跑上前指責一番),我們不能責難別人,但這裡談的是可被責難的情況。
Daniel_Cheung
11-26-2006, 11:42 AM
第八節 朝向一個責任理論
這裡有一個不太相干的疑問,不相干是因為不會損害作者要維護的觀點,但探討了卻可以讓我們看到是不同的。究竟甚麼事才是我們不用負責任的呢?難道要為身體缺憾這些不由自主的狀態負責任?當然,只有當這缺憾是自己做成的,才要負責任,但即便如此,那責任與任由自己忘恩負義的責任仍是不同。
例如,作者一直談的,都是心理或心靈狀態裡的不由自主性,但身體缺憾卻不屬這類。另外,那些心理狀態牽涉到一些意向性對象 intentional objects ,例如「對」某人發怒,「為」某事高興等。但不聰明卻不是意向性的。
還有,在有意向性對象的心理狀態裡,還要收窄為那些我們有意或無意地在回應著一些資料,而那些資料是足夠讓人們作出道德判斷的。否則,肚子餓也會被包括在內。
另外,也有些欲望本身不是錯的,只是在某些情況下是要放棄的。
最後,在這一節, Adams 嘗試用由與決定論的兩個理論來看可以怎樣理解負責任的事。第一類理論認為人即使完全被生理物質所決定,他仍是自由的。人要為他的心理狀態負責任,若且唯若那狀態的成因是在某些適當的方式內屬於那人的,反例是催眠,在那情況下的心理狀態人就不用負責任了。第二類理論認為人不是完全被生理物質所決定的,因為有自由。在現象來說,欲望情緒等不是腳痛那一類發生在我身上的事,彷彿是由外面引發起的,而是「我」在回應一些境。這然像但卻不完全是自由意志討論裡的 agent causation ,因為不是一個人在做一些事,而是一個人有一些心理狀態,而他要為此負責任。 Agent causation 在休謨思想盛行之後,已不太流行,休謨強調事件才是最基本的,因果關係只是事件與事件間的規律。但 agent causation 所屬於的前休謨形而上學強調實體 substance 本身有能力在某環境下有某些反應, Adams 便想用這個 substance causation 的意義來說,人這實體本身有能力在某環境下有某些反應。如此,情緒和感覺與人的關係,也就像人的自主抉擇的行為與人的關係那麼密切。 Adams 對第一和第二個理論沒有甚麼定斷,但他認為兩者皆可理解何謂人要對自己的心理狀態負責任。
~全篇完~
Daniel_Cheung
11-26-2006, 09:01 PM
這篇文章不太深,也不太長,很快就說完了。然而,我相信其中有很多涵義是信徒可以進一步思考的。如果心理狀態也是罪,會否有些東西容易解釋得到?同時,一個很自然的問題會出現,亦即作者在最後一節所說的,怎樣理解人要為他的心理狀態負責任?
vBulletin® v3.6.12, Copyright ©2000-2012, Jelsoft Enterprises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