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w Full Version : 聖俗二分與分別為聖
Daniel_Cheung
09-23-2005, 11:50 PM
今年初,我在《時代論壇》發表了〈「職場神學」評論〉,其中提及一個問題,或者也可用作回應Holmes對神聖與世俗的講論,讓各位可以想得較貼身。
流行的「職場」神學強調要反對聖俗二分,但我有兩個疑問:
一.似乎不同人說「聖俗二分」是在指不同的「聖」與「俗」,我們或許應該要談一談究竟何謂「聖俗二分」。
二.「聖俗二分」與「分別為聖」之間,表面看來是有張力的,信徒可以怎樣面對?
1. 聖俗二分與分別為聖
這樣的「聖俗不應二分」在今天沒有很多人非議,但卻未觸及兩個更關鍵的問題。首先,單單講聖俗不應二分是很片面的。聖俗二分之所以流行,大概是很多信徒視之為實踐分別為聖的主要途徑,而分別為聖這思想有很多聖經根據(雖然實際指甚麼分別卻也可以是很複雜的)。因此,「職場神學」支持者反對了聖俗二分後,還當告訴信徒可以怎樣實踐分別為聖。好了,我認為我的工作有意義,我不再將牧師的工作視為獨一神聖,我每天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神喜悅的,那麼,「分別為聖」又是甚麼傢伙?假如職場調查顯示信徒行為與非信徒無異,那一定是個憂慮嗎?今次要分開的又是甚麼跟甚麼?
另外,如何應用貶義的「聖俗二分」和褒義的「分別為聖」?以信與不信的婚姻為例:有信徒認為,婚姻的核心條件是相愛,所以只要真心相愛就可結婚(康來昌,2001),這可說是有創造神學根據的,與「職場神學」說工作有意義的思考進路差不多;但亦有信徒認為,信的人怎樣也不可跟非信徒談戀愛,他們要分別為聖。若我工作的雜誌社為提高銷路要每期加插性感照片,我因此辭職,我是貶義地聖俗二分抑或褒義地分別為聖?(我無意暗示兩者此消彼長,但解決辦法需另文再議。)
全文見於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27480&Pid=6&Version=0&Cid=481&Charset=big5_hkscs#
Alan Leung
09-26-2005, 10:39 PM
Chpater 2 裡提出三個字:sacred, religious, spiritual (p.17) 是可能與「聖俗二分」中的「聖」有關.
sacred: refers to what is holy (dedicated to God), everything in creation is holy including all life's activities (work, science and art) (形容凡事,凡物都是聖潔屬神的 ).
religious: often related to church related activities, but Holmes also employed the latin origin of the word to infer that "religious" is also "speaking of conscientiousness about everything in life in regard to God" (形容凡事對神盡責的生活 ).
spiritual: related to personal faith and devotion to God; everything that person do is for the Lord (形容個人屬神的生命 ).
Holmes 解釋這三個字時都包含整體,完全的意思, 相信是本書中的一個核心思想, 就是要整合信徒的生活, 使他們不論在教會中或是日常生活裡都能活出屬神的生命.
wilson
09-26-2005, 11:51 PM
題外話:印象中60mins+曾提及一位從Amish群體出走的女子。她因為不能啞忍族群男士對她的性侵犯,而向社會求助。原來那些族中的男士向她施暴後,只要承認錯誤,便沒有任何責任需要承擔。甚至不斷再犯同一暴行,只要男的承認錯誤便脫離責任,全族都接受這規則,迫使那女子偷走,尋求外間協助。在法院審查期間,族人視她為仇人,反而以她親生哥哥(曾多次性侵犯她)為無辜的受害者。
為了保持信仰的純正,而選擇離群聚居。可是避世的行為是否治本之良方?還是如溫偉耀多年前提出的「在世而不屬世」,正心修身較為可取?
Daniel_Cheung
09-27-2005, 05:28 PM
我有一個想法,不知各位有何意見?
今人的政治哲學理念是,您有您的意見,我會尊重,我們可以共存於一個社會。當然,仔細點講,您我間都要有一定的共通點和共識的,而所謂共存,也有程度之別。(注:政治,在黑格爾是倫理問題,這提醒我們道德倫理不是個人的事。)
然而,在聖經舊約時代,應是沒有這思想的,更甚者,當時的思想--一如各國各地的民族--應該是,您不接受我的神和我的信仰,您就沒資格住在我的地方,最多只可以作次等居民。不管您參與的活動是否直接與宗教(如祭祠)有關,我們都要與您們分隔開。這種「分別為聖」是我們今天不用接受的。
在新約時代,由於猶太人被逼散居各地,教會書信對這問題總算略有提及,於是,「分別為聖」的界線就由民族社群改為(頗抽像的)道德和神學思想。
然而,歷史的發展又讓我們看見,基督王國Christiandom不一定是好事,也不是唯一的基督教政治觀。現在我們不會把某國視為基督教國家,然後替她所做的一切貼金,我們也不會把某國視為敵基督的國家,然後醜化她一切行為。
那麼,我們對「分別為聖」是否也要有相應的重新理解?新約人士對嚮向舊約禮儀的人士那些關於分別為聖的評論(例如認為不應強逼希臘信徒遵從很多猶太禮儀),對我們今天會有甚麼意義?
在上段裡,我問新約人士怎樣看活在舊約思想下的人,不是暗示這些問題必須要有聖經裡的人物的例子或明文教導,才可以算是合乎基督教的思想。就如我在「基督教是不現實的」一帖內所說(http://www.christianroundtable.org/forum/showpost.php?p=1721&postcount=8 ),我們可想想怎樣向一些某類動輒指責別人為世上小學的信徒提出一些有說服力的論證,若從聖經裡找到一些事例,對他們來說,說服力應會是突然強了很多的。
(必須補充一點:當我說新約人士對舊約做法的批評,我是不用假設舊約裡完全沒有新約人士的看法的蛛絲馬跡的。可能有人可以像希伯來書作者那般,把舊約的東西解得與新約的十分相容。)
那麼,我們對「分別為聖」是否也要有相應的重新理解?新約人士對嚮向舊約禮儀的人士那些關於分別為聖的評論(例如認為不應強逼希臘信徒遵從很多猶太禮儀),對我們今天會有甚麼意義?
在上段裡,我問新約人士怎樣看活在舊約思想下的人,不是暗示這些問題必須要有聖經裡的人物的例子或明文教導,才可以算是合乎基督教的思想。就如我在「基督教是不現實的」一帖內所說(http://www.christianroundtable.org/forum/showpost.php?p=1721&postcount=8 ),我們可想想怎樣向一些某類動輒指責別人為世上小學的信徒提出一些有說服力的論證,若從聖經裡找到一些事例,對他們來說,說服力應會是突然強了很多的。
這是一個聖經神學的問題,由於未有人回應,我只好拋下磚頭。
按我觀察,有些信徒提及分別為聖,是指信徒不應花或盡量不要花時間在一些價值較低的俗務上。這些俗務不一定是邪惡,它們可以是道德上屬於中性,但它們的價值是較「聖務」為低,或只有工具性的作用。
新約中的加拉太書,是其中一卷較為明顯論到外邦信徒不應被強制遵守猶太人傳統禮儀一事。學者對「保羅為何反對這樣的強制」有多個解釋,例如按傳統的理解,保羅反對是因為這樣的強制是代表人靠行為得救。按另一些較新但未必一定較好的見解,保羅反對是因為這樣的強制是表示以血緣關係來限制神恩典的施予。另外還有一些見解,但大體上都是基於有些猶太信徒視猶太人的禮儀是一些必須或價值較高的行為,保羅卻持不同意見。
現時的聖俗問題是關於有人鼓勵信徒不要作價值較低的事,焦點在於世務是否較為次等或無用。遵守猶太人禮儀問題是關於有人鼓勵信徒作價值較高的事,焦點在於猶太人的禮儀是否較為優等或必須。由於我們難以從後者推論出世上所有活動皆在價值上相同。所以保羅反對信徒要遵守猶太人禮儀未必可直接引伸為反對聖俗二分之理據。
若要引用聖經回應聖俗二分問題,我又未想到很適合的經文。比較可以參考的是或許是但以理書,而不少市場神學也提到它。我估計當中的原因可能是但以理按一般的理解是個「大蒙眷愛的人」,但他卻又是在世俗打滾,甚至有人認為按當時來說,他在某程度上是個「貪愛世界」之徒,因為在眾人滿腔宗教熱血要返回耶路撒冷之時,他卻選擇留在外邦當政務官﹗這個對比或可引伸出信徒並非一定要在宗教環境或傳統下才可顯為神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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