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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w Full Version : 「異端」與毀謗


clement
04-06-2006, 11:11 AM
請問,在不同國家,話人係「異端」,或者用其他宗教意義上的標籤「大音符」,是否構成毀謗,或者負有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是,咁天主教係唔係可以告基要派呢毀謗?
咁異端團體可否告正統教會毀謗他們是異端?

謝謝

clement
04-06-2006, 11:16 AM
請問,在不同國家,話人係「異端」,或者用其他宗教意義上的標籤「大音符」,是否構成毀謗,或者負有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是,咁天主教係唔係可以告基要派呢毀謗?
咁異端團體可否告正統教會毀謗他們是異端?

謝謝

說是「邪教」又如何?
說是「偏激/激進/極端」又如何?
說是「左派/右派」又如何?

謝謝!

維記wei_kei
04-06-2006, 11:47 AM
好像曾有某小群教會告一本書的作者,在其書中指這教會在三一論上是異端,結果在台灣(還是美國?)告他誹謗,結果勝訴。

wonggk
04-06-2006, 11:52 AM
請問,在不同國家,話人係「異端」,或者用其他宗教意義上的標籤「大音符」,是否構成毀謗,或者負有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是,咁天主教係唔係可以告基要派呢毀謗?
咁異端團體可否告正統教會毀謗他們是異端?

謝謝

在美國,「毀謗」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才會有法律責任∶
1。必須是關於事實(facts),而不只是意見(opinion)或者價值判決(value judgment)
2。這事實必須是錯誤的(factual error)
3。這誹謗的言論必須「令到受影響的人士,在他相關的社群中,身份的價值下跌。(The message must negatively affect statues of the person among his/her peer groups)。

以我自己做例∶如果你說,Gordon Wong 是個「黃綠醫生」。「黃綠醫生」是個 opinon 而不是 fact,所以不存在誹謗(第一點 false)

如果你說,Gordon Wong 沒有 Hospital Privilege (在醫院行醫的準許)所以不能有效的照顧病人。這是 fact,所以(1)是 true。但是,這 fact 是true,所以(2)是 false (留意 double negative),結果也不是誹謗。

如果你對一群醫生說,Gordon Wong 去看四級片,(1)是 true,(2)也是 true,但是(3)是 false,因為去看四級片不會影響我在我 peer 中的地位,所以也不算是誹謗。

但是,如果你生說 Gordon Wong 失誤醫死了病人,那麼(1)(2)(3)都是 true,這就可以是誹謗了。

回到「異端」,這不是 fact,而是 opinion (因為是關於信仰的價值觀),所以不存在誹謗的問題。也就是(1)已經是 false。

clement
04-06-2006, 12:02 PM
在美國,「毀謗」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才會有法律責任∶
1。必須是關於事實(facts),而不只是意見(opinion)或者價值判決(value judgment)
2。這事實必須是錯誤的(factual error)
3。這誹謗的言論必須「令到受影響的人士,在他相關的社群中,身份的價值下跌。(The message must negatively affect statues of the person among his/her peer groups)。

以我自己做例∶如果你說,Gordon Wong 是個「黃綠醫生」。「黃綠醫生」是個 opinon 而不是 fact,所以不存在誹謗(第一點 false)

如果你說,Gordon Wong 沒有 Hospital Privilege (在醫院行醫的準許)所以不能有效的照顧病人。這是 fact,所以(1)是 true。但是,這 fact 是true,所以(2)是 false (留意 double negative),結果也不是誹謗。

如果你說,Gordon Wong 不是 cardiology ,所以不是照顧突發性心臟病病人的理想醫生。(1)是 true,(2)也是 true,但是(3)是 false,因為我的專科是 Informatics,不識照顧突發性心臟病病人不會影響我在我 peer 中的地位,所以也不算是誹謗。

但是,如果你說 Gordon Wong 失誤醫死了病人,那麼(1)(2)(3)都是 true,這就可以是誹謗了。

回到「異端」,這不是 fact,而是 opinion (因為是關於信仰的價值觀),所以不存在誹謗的問題。也就是(1)已經是 false。

如果,我話Gordon Wong 不信三一真神,所以(根據基督教?)是異端,
或者,我話Gordon Wong 信三一真神,所以(根據伊斯蘭教?)是異端,
但無講明根據甚麼標準呢??根據你的解釋,應該統統不算,對嗎?


又或者,我話Gordon Wong 不信三一真神,但原來Gordon Wong 實實在在信三一真神,這就存在 "fact"了,對不對?

不過,XXX常常說天主教「拜」聖母,但天主教會說自己沒有,這就構成"fact"的問題了,對嗎?

Garlic
04-06-2006, 12:16 PM
請問法官判決的準則是否包括"異端"這詞的社會定義呢?

如果教會自訂定義與社會不同的話,會否影響裁決?

wonggk
04-06-2006, 12:24 PM
如果,我話Gordon Wong 不信三一真神,所以(根據基督教?)是異端,
或者,我話Gordon Wong 信三一真神,所以(根據伊斯蘭教?)是異端,
但無講明根據甚麼標準呢??根據你的解釋,應該統統不算,對嗎?


又或者,我話Gordon Wong 不信三一真神,但原來Gordon Wong 實實在在信三一真神,這就存在 "fact"了,對不對?

不過,XXX常常說天主教「拜」聖母,但天主教會說自己沒有,這就構成"fact"的問題了,對嗎?
請留意我 edit 了我的例子,原來有一個是錯的。

「信」和「拜」都是個 subjective construct,所以在法律上很難證明是誹謗的。

我說我「信」聖經,但是這裏就可能有人說我不接受「聖經無誤」就是不信聖經了。:)

當然 Objective 和 Subjective 之間不是很清楚的。或者這個例可以解釋一下∶如果你說「Gordon Wong 不信聖經」,但是我說我信聖經,這是 opinion。但是,如果你說「Gordon Wong 說他不信聖經」,而我沒有literally 說過這話,而這又會令到我在基督徒群體中的地位受損,這可能是誹謗了。

wonggk
04-06-2006, 01:52 PM
請問法官判決的準則是否包括"異端"這詞的社會定義呢?

如果教會自訂定義與社會不同的話,會否影響裁決?
我不知道到底有沒有案例,所以不知道法官會怎樣判斷。

但是,「異端」和「黃綠醫生」一樣,都是一個帶負面的形容詞,而不是 fact。

Wikipedia 對 cult 有以下的定義

A cult is a cohesive group of people (often a relatively small and recently founded religious movement) devoted to beliefs or practices that the surrounding culture or society considers to be far outside the mainstream. Its separate status may come about either due to its novel belief system, because of its idiosyncratic practices or because it opposes the interests of the mainstream culture.

... In common usage, "cult" has a negative connotation, and is generally applied to a group by its opponents, for a variety of possible reasons.

如果我反對 XXX,而 XXX 稱我為 cult,這是個 complement,所以在那三個誹謗的元素中,第三點就不能成立。

clement
04-06-2006, 01:57 PM
請留意我 edit 了我的例子,原來有一個是錯的。

「信」和「拜」都是個 subjective construct,所以在法律上很難證明是誹謗的。

我說我「信」聖經,但是這裏就可能有人說我不接受「聖經無誤」就是不信聖經了。:)

當然 Objective 和 Subjective 之間不是很清楚的。或者這個例可以解釋一下∶如果你說「Gordon Wong 不信聖經」,但是我說我信聖經,這是 opinion。但是,如果你說「Gordon Wong 說他不信聖經」,而我沒有literally 說過這話,而這又會令到我在基督徒群體中的地位受損,這可能是誹謗了。

謝謝解釋!法律真是要求嚴謹。

如果某人說:「我聽說Gordon Wong (客觀地)醫壞人」,
但這不是事實,
那麼那位某某有否責任?
是否加上「聽說」,就可以說任何東西呢?
那位某某,是否要有實際證明,才可以免責?--但這樣很困難呢,有時記憶可能出錯。

wonggk
04-06-2006, 02:08 PM
謝謝解釋!法律真是要求嚴謹。

如果某人說:「我聽說Gordon Wong (客觀地)醫壞人」,
但這不是事實,
那麼那位某某有否責任?
是否加上「聽說」,就可以說任何東西呢?
那位某某,是否要有實際證明,才可以免責?--但這樣很困難呢,有時記憶可能出錯。
我忘記了誹謗還要有一個元素∶說的人要知道自己說的是謊話才可能有法律責任。

如果有人說∶「我聽說 Gordon Wong 醫壞人」,而其實這是他自己作出來的,而我又能證明他「老作」,則他可能有法律責任。但是,要證明他「作」出來是幾乎不可能的。

那某某不需要證明什麼才可以免責,因為如果我要告他,burden of proof 是我的責任。我要證明他一定沒有聽過有人說 Gordon Wong 醫壞人才可以贏,這是沒有可能做到的。

wonggk
04-06-2006, 02:22 PM
忘記了說一點∶美國因為非常強調言論自由,所以告誹謗是很難的。以我所知,並不是每一個國家都是一樣。新加坡就最喜歡用誹謗來告政治上的異見人士,並且多數告得入,要他們破產。